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隐瞒婚姻共同财产法院保护无过错方

发布日期:2009-10-13访问次数: 字号:[ ]


  协议离婚后,因发现隐瞒了一笔婚内财产,一男子被前妻起诉到法院。9月27日,石门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这起夫妻登记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。

      家住石门县蒙泉镇的陈女士与前夫吴某因性格不合等原因,于2009年3月1日正式到石门县民政局登记离婚。双方当时曾达成协议,陈女士在吴某处的婚前全部财产归吴某所有,而吴某给予陈女士补偿款人民币10000元。离婚后,陈女士偶然从亲戚那里听说,前夫吴某隐瞒了一笔婚后共同财产未让她知道,而这钱是在2008年12月发生的一次事故中,某单位给陈女士的5000元赔偿款。这笔钱在陈女士不知情的情况下由吴某代领,后来吴某也未向陈女士说明,双方协议离婚时也并未对此赔偿款进行分割。知情后的陈女士多次找到前夫,要求对这笔赔偿款进行平均分配,但吴某一直拒绝将这笔钱拿出来。无奈之下,陈女士只好将前夫告上了法院。

      石门法院依法受理此案后,承办法官立即找来了被告吴某,向他介绍了关于离婚分割财产的相关法律知识,告知那笔赔偿款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,离婚时隐瞒、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一方,分割财产时,可以少分或不分。在法官做了大量的思想工作后,吴某最终认识到自己的错误,与陈女士达成调解协议,并当场给付了3000元现金给陈女士。(石门县妇联报送)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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